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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曾禁止婦女再婚陳平妻子共嫁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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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未曾禁止婦女再婚陳平妻子共嫁六次

古代未曾禁止婦女再婚陳平妻子共嫁六次

後人為蔡文姬立碑為東漢才女。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國古代是不允許婦女再婚,尤其是不允許寡婦改嫁的。其實,唐朝對於婦女再婚是相當寬容的。韓愈的女兒就曾經改嫁,像他這樣極力推崇儒學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兒再婚的。到了宋朝,在很長的時間裡繼承了唐朝的法律傳統,婦女再婚仍然不足為奇。近日有學者在央視網再度解碼,稱從制度層面上看,不管是上古的禮制還是以後的法律,都不曾禁止過婦女再婚。

官媒曾撮合寡婦和鰥夫結婚

由西周到隋唐,從道德層面上看,很早就主張婦女應“從一而終”;東漢時期班固的妹妹叫班昭,作了一篇《女誡》,也就是女人的行為準則。她在裡面說:“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也就是丈夫再娶天經地義,婦女再嫁不合規矩。但是,這種觀念的影響在很長的一個時期里是相當有限的。從制度層面上看,不管是上古的禮制還是以後的法律,都不曾禁止過婦女再婚。

從古代文獻記載看,春秋時期,上到諸侯之家,下到平民百姓,婦女再婚是很平常的事情。齊國的管仲,還制定過“合獨”的政策。老而無妻叫做“鰥”,老而無夫叫做“寡”。都是獨身。當時的齊國賦予“掌媒”這個機構一項任務,就是撮合寡婦和鰥夫結婚。

儒家奠基人孔子的兒子叫做孔鯉,他死了以後,妻子也改嫁他人。聖人之家這個樣子,可見當時寡婦改嫁並不被認為是什麼醜事。

嫁一個死一個她共嫁了6次

現在保存的漢朝法律,看不到有關規定,但從資料看,婦女改嫁的事情司空見慣。

漢武帝劉徹的外祖母先嫁給一個姓王的,生了他的母親;后改嫁給一個姓田的,生了一個叫田公式的兒子。他的母親嫁給太子也是再婚。劉徹當了皇帝之後,不但把他母親與前夫所生的女兒,也就是他同母異父的姐姐迎到宮中,還把他外祖母改嫁後生的那個田公式任命為丞相。而東漢光武帝劉秀,身為皇帝,還親自為他寡婦姐姐物色後夫。所以,在皇家那裡就把婦女再婚看得很平常,民間更是如此。

漢朝初年,劉邦有一個得力助手叫做陳平。陳平從小由哥哥扶養,除了讀書之外不務正業,因為他嫂嫂發了幾句牢騷,他哥哥就把妻子趕出了家門。陳平雖然長得魁梧漂亮,但因為家中貧窮,長大了娶不起老婆。那個時候他的家鄉有一個叫做張負的富翁,有個孫女前後嫁了五個男人,嫁一個死一個,所以誰也不敢娶了。陳平不在乎,一心想娶這個女人為妻。有一次他幫助人家辦喪事,被張負看見,認為他相貌出眾,前途無量,就把孫女嫁給了陳平。這樣看來,陳平的妻子張氏,到他這裡已經是第六次結婚了。

前妻和後夫馬前潑水

《漢書》中記載了朱買臣的故事,後來被改編成戲曲廣為流傳。京劇叫做《馬前潑水》。這個故事說,漢朝有個人叫做朱買臣,家裡很窮但是喜好讀書。他經常打柴賣錢維持生活,一邊擔著柴一邊讀書,還在路上引吭高歌。他的妻子也擔著柴跟他一起販賣,看他這個瘋瘋癲癲的樣子很不好意思,勸他不聽,就說乾脆離婚算了。朱買臣說,你既然等不到我時來運轉之日,離就離吧。這樣兩個人離了婚,他的妻子也就改嫁他人了。有一次朱買臣擔著柴走在墳地里,恰好他的前妻和後夫正在上墳,看見他饑寒交迫,還招呼他吃飯。後來,朱買臣果然受到重用,做了太守。皇帝說:“富貴不歸故鄉,如衣錦夜行。”勸他榮歸故里。回故鄉時,當地隆重迎接。他在馬上,見到他前妻的丈夫正好為他修路,在那裡潑水,於是把他前妻夫婦接到官邸款待。從這個故事裡我們看到,西漢時女子離婚改嫁也毫不稀奇。

蔡文姬先後三嫁

東漢時期有一個著名的例子,就是東漢末年有個著名學者叫做蔡邕,他的女兒就是蔡文姬。蔡文姬最初嫁給了一個叫做衛仲道的人,衛仲道病死後,她回到娘家,在戰亂中被匈奴人擄走,成為南匈奴左賢王的妾,在12年中給左賢王生了兩個兒子。曹操本是蔡邕的學生,知道了蔡文姬的下落後,就派人用黃金千兩、白璧一雙把她贖了回來。蔡文姬懷念這一段生活和兩個兒子,作了著名的《胡笳十八拍》。回到中原,她又嫁給了董祀。婚後不久董祀犯罪應該處死,蔡文姬蓬鬆着頭髮,光着腳到曹操那裡求情,使曹操赦免了董祀,後來他們夫妻非常恩愛。我們看,這位蔡文姬先後三嫁,當時並沒有人說東道西,而且她還因為出眾的才華被寫進了《後漢書》的《列女傳》。

范仲淹創辦“義莊”資助寡婦改嫁

到了宋朝,在很長的時間裡繼承了唐朝的法律傳統,婦女再婚仍然不足為奇。范仲淹的父親叫做范墉,在他出生后第二年就去世了,他的母親改嫁給了一個姓朱的人家,所以他的名字最早叫做朱說,從的就是繼父的姓氏。范仲淹學習刻苦,生活簡樸,看不慣朱家子弟大手大腳,勸他們節儉一些,結果朱家兄弟說:“你又不是朱家人,管這麼多幹什麼?”他追問之下才知道自己的身世。到了28歲,他做官了,才恢複姓范。范仲淹的兒子死了以後,由他做主讓兒媳改嫁給了他的學生。這個范仲淹還創立了“義莊”,也就是由他買了一些土地作為范氏宗族的族產,土地的收益用來從事宗族公益活動。其中,他在“義莊”的管理規則中規定,除了一般婚嫁要給予資助之外,寡婦改嫁的也應該給予資助。

由母親改嫁、兒媳改嫁到資助寡婦改嫁,范仲淹濃縮了北宋對待婦女再婚的一般態度。

再有一個就是那位人所共知的王安石。王安石的兒子叫做王公式,有點精神失常,老婆生了個兒子,他以為相貌不像他,就要千方百計弄死。夫妻天天吵鬧。王安石認為自己兒子精神有病,不能因此連累兒媳,於是就讓兒媳改嫁了。

古代前期儘管在倫理上束縛婦女,但是對寡婦再婚並不加以非議,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婦女處於依附地位。未婚依附於父兄,結婚依附於丈夫。死了男人或者被男子趕出家門,就失去了依附的對象,從而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從一定的意義上說,允許婦女再婚就是對這種依附性的肯定。雖然婦女再婚,不是本人有什麼再婚自由,也是包辦婚姻。和結婚一樣,女子再婚,包括寡婦改嫁都是要由尊長主婚的。但那個時期主張“婚姻以時”,盡量減少“曠夫”和“怨婦”,多少有點對人性的尊重。直到宋明理學的出現,那是一個重要的轉折。

到了元明清貞潔觀挾持了制度

那些理學家都以孔子門生自詡,但是他們對儒學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其中有一點就是極力強調婦女的貞潔。北宋有個程頤,是個理學奠基人之一,他說過一句話叫做“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大力提倡婦女的貞潔,堅決反對寡婦改嫁。其實這種說法在當時的影響還很有限,他自己的侄媳婦就改嫁了。但是他的這句話,經過南宋朱熹的宣揚,影響非常非常大,不知摧殘了多少婦女!

在元、明、清三個朝代,這種貞潔觀念不但被一些讀書人奉為準則,而且影響廣泛,也影響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後的法律制度,也並不禁止婦女再婚,不禁止寡婦改嫁。但是同時採取了兩方面的措施。一個是在繼承以前為父母和丈夫守孝期間婦女不得改嫁規定的同時,規定,命官的妻子,如果得到了朝廷的封號,因為她的封號來自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許改嫁他人;同時修正了唐宋的法律,唐宋規定父母可以強制寡婦女兒改嫁,這時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強迫決心守節的寡婦再婚。另一個方面就是發布法令,對於替男人守節婦女家庭給予照顧,對於堅決守節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包括寫入史書,讓她們青史留名,以及為她們建立貞節牌坊等等。比如明朝法律規定:“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這就是說,法律雖不禁止婦女再婚,但是鼓勵寡婦守節。這樣就形成了一種國家政策導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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