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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規定要救助鰥寡孤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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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規定要救助鰥寡孤獨

秦朝法律規定要救助鰥寡孤獨

我國養濟保民思想源遠流長。商代時期,盤庚提出“罔不惟民之承保”,“式敷民德”(《尚書·商書·盤庚》)。周代文王提倡“懷保小民,惠鮮鰥寡”“用咸和萬民”(《尚書·商書·周書》)。周公將之發展為明德慎罰、以德治民。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等學派繼承了這一“保民”思想。《周禮》提出:“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禮記·王制》云:“少而無父者謂之孤,老而無子者謂之獨,老而無妻者謂之矜,老而無夫者謂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窮而無告者也,皆有常”。特別是人們熟知的“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大同理想,成為歷代仁人志士追求的夢想,並成為統治者實施救濟政策的思想基礎。

秦朝政府對鰥寡孤獨的救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如“隱匿成童,及申報廢疾不確實,里典、伍老應贖耐,百姓不應免老,或已應免老而不加申報、敢弄虛作假的,罰二甲;里典、伍老不加告發,各罰一甲;同伍的人,每家罰一盾,都加以流放”(《睡虎地秦墓竹簡》)。漢代政府對鰥寡孤獨的救濟主要是發放物品。如,東漢光武帝發布詔令:“往歲水旱蝗蟲為災,谷價騰躍,人用睏乏,朕惟百姓無以自贍,惻然愍之。其命郡國有谷者,給稟高年、鰥、寡、孤、獨及篤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扶,無令失職”(《後漢書·光武帝本紀》)。

北魏及唐代前期的救助政策融入到均田制內。政府向不負擔賦稅的沒有丁男的老人、未成年者、鰥寡者等構成的人戶給予適當的田地耕種,加之佛教的行善生生觀念流行,促使收容鰥寡孤獨及殘病者的專門機構出現。最早的是南朝齊武帝的文惠太子設立的“六疾館”,主要收養貧病之人(《南齊書·文惠太子傳》)。此後,梁武帝設置了孤獨園,北魏孝文帝設立了別坊。

唐武宗廢佛之後,唐政府直接承擔了養濟機構的經費,委任有名望的人進行監管,即:“悲田出於釋教,並望改為養病坊。其兩京及諸州,各於錄事耆壽中,揀一人有名行謹信,為鄉里所稱者,專令勾當。其兩京望給寺田十頃,大州鎮望給田七頃,其他諸州,望委觀察使量貧病多少給田五頃,以充粥食”(《唐會要》卷四十九)。

北宋徽宗時設置的居養院,主要收養孤貧小兒乃至“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安濟坊主要為醫療機構(《宋史·食貨上六》)。漏澤園設立於神宗年間,“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到崇寧年間,“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歷檢察”(《宋史·食貨上六》)。後由于靖康之變,北宋的養濟機構大多毀於戰亂。

作為官方的救助制度,養濟院正式設立於南宋初年。紹興元年,紹興府通判要求設置養濟機構以收留北方南遷宋人中疾病貧弱者,並專派醫官治療病人,同時派遣“童行”二人負責管理飲食。這一要求得到了南宋政府的批准,規定凡是被收養者,要在當地官府登籍造冊,寫明姓名、籍貫,由官府出資供給口糧(《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十八》)。這樣,新建立的養濟院糅合了安濟坊與居養院的功能。這一時期是養濟院的興起階段,主要是收養流民乞丐,有固定的收養時間,帶有臨時性救濟的特點。

元代繼承前代的養濟院制度,在制度建設上比南宋更為完備。養濟院在元代初稱為孤老院,它的職能以收養孤老為主,與南宋臨時性收養乞丐貧病有着很大差別(《元史·劉秉忠傳》)。

明代洪武元年,朱元璋下詔:“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養者,官為存恤”(《明太祖實錄》卷34)。洪武五年又下詔,“詔天下郡縣立孤老院”。不久,孤老院改名為養濟院。其收養對象為:“民之孤獨殘病不能生者,許入院。”明代的養濟院制度得以確立。為保障養濟之政的推行,朱元璋將其載入《大明律》,規定:“凡鰥寡孤獨及篤疾之人,貧窮無親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應收養而不收養者,杖六十;若應給衣糧而官吏克減者,以監守自盜論。”在朱元璋的倡導下,許多府縣在洪武年間都設置了養濟院。明成祖時,養濟院的建置得到改觀,養濟院在“天下府州縣俱有”(《明太祖實錄》卷127)。弘治年間,養濟院由內地州縣向邊陲各衛所擴展。

清朝順治五年下詔:“各處養濟院,收養鰥寡孤獨及殘疾無告之人,有司留心舉行,月糧依時給發,無致失所”(《清世祖實錄》卷41)。由於清初的財政緊張,養濟院的重建收效並不大。到全國局勢穩定之後,養濟院的重建工作才得以大規模展開。清代養濟院開始之初,奉行明代的原籍收養政策。至乾隆二年,政策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因“四川居民流寓最多,與他省不同,且地處萬山,險阻難行,若將遠方流丐照各省之例一概送回原籍,其老病煢民,舉步維艱,既多跋涉之苦,亦非矜全之道”,故“將川省外來流丐,飭令地方官稽查,果系疲窿殘疾無告窮民,准其一律收入養濟院”(《清會典事例》卷269)。外來孤老流丐收入所在地養濟院,打破了明清以來的原籍收養政策,使得養濟院收養範圍大大擴展。

嘉慶、道光時期,社會矛盾日益加深,養濟院面臨著各方面的破壞,尤其是政府財政惡化,加上戰亂不止,養濟院逐漸衰落,其他的養濟機構也無法承受大規模的社會救助。在清代後期,一些以鄉紳、商人為主體的民間救助活動日益活躍,在對弱勢群體的救助中開始發揮積極作用。(孔子研究院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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