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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禁止官員在任職地購房違者打屁股革職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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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禁止官員在任職地購房違者打屁股革職沒收

明清禁止官員在任職地購房違者打屁股革職沒收

西安高家大院,清同治十年(1871年)榜眼高岳崧的故居

李開周

近日,“房叔”被紀檢部門查實擁有22處房產,超過7000平方米,受到網友的熱議。廣州南沙新區隨即部署試點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

古代中國,不但有房屋限購令,從元代始,更有官員購房禁止令。至明清,官員禁止在任職所在地購房。一旦違規,會很慘:扒光屁股打五十大板,開除公職,沒收房產。

1.西漢的房屋限購政策,少報房產會被沒收家產並坐牢

西漢建國后不久,朝廷頒布了如下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二年律令·戶律》)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着你現有的房子。

為什麼會出台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解釋起來是很複雜的,這裡概括地給出這麼兩條原因:

其一是西漢初年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家庭只給一塊宅基。為了維持這個狀況,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

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房屋出售:“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國家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賣掉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購買,“不比其宅,勿許。”

其二是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家裡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如果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去坐牢,沒收家產,一半家產充公,一半家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的鄰居。這叫“舉發”。

進入唐朝,出台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唐會要》卷85)一切地皮和房產,想出售,先問親戚和鄰居是不是同意。這政策,宋元明清都一直在沿用。

甚至到解放前夕,還有人在買房之前,先在報紙上刊登啟事,讓原業主的族人和四鄰直接跟購房人聯繫。這在當時杭州的《正報》、上海的《申報》、重慶的《新民報》、廣州的《民國廣州日報》都屢見不鮮。

買賣房屋,幹嗎還得經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一是因為古代中國的不動產既屬於個人又屬於族人,尤其是祖屋,如果未經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模的同族爭鬥。二是跟西漢一樣,為了便於親鄰檢舉。

2.明清禁止官員在任職地購房,違者打屁股革職沒收房子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了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

嚴格講,不是禁止所有官員買房,而是禁止蒙古族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參見元刻本《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19《禁官吏買房屋》)。為什麼做出這種規定呢?還是兩條原因:

第一、元統一中國之後,從前朝那裡繼承了許多國有房產。那些因戰爭中死難的平民的房子也因為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裡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沒必要再去購買。

第二、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官員,這些官員素質極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姦殺人。

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只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着原業主簽字畫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參見《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們這樣做,激起了極大民憤。元世祖忽必烈於是頒布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

到了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任職所在地買房。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彙編·萬曆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敢在任職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房子。

清朝也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大清律例會通新纂》卷8《戶律·田宅》)這一條是照搬明朝的法律。

“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乾隆實錄》卷8)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

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任職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任職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着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更有意思的是,在乾隆時期,不光嚴禁旗人在任職所在地買房,還嚴禁旗人官員帶着年滿十八歲以上的兒子上任。據《乾隆實錄》記載,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多仗勢欺人,禍害地方百姓。

乾隆思來想去,乾脆把這幫“衙內”留在北京,強迫他們跟他們當領導的爹分開。天子腳下,旗人子弟再橫,也不敢在皇帝跟前發威,這樣管束起來就容易多了。

明清兩代禁止官員在任職所在地買房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難以查清,既然如此,就乾脆不讓他們在任職所在地擁有房產。

不管是誰,只要在任職地買了房,就坐實他是貪污,就摘他的烏紗帽,就打他的屁股,就沒收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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