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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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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

為何在午時三刻開刀問斬?

古代一晝夜劃為十二個時辰,又劃為一百刻(“刻”原來指的就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為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均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午時”一般約合今天的中午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將近正午十二點,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一直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作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壓抑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話說“午時三刻”――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文化

小時候看《水滸傳》,覺得最精彩、最激動人心的情節,就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英雄小聚義”里,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作,“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板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空中跳將下來”。又如第六十二回“放冷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伙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

其他的古典小說里也常常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比如《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為神”,講任?被判凌遲處死,押赴刑場,“只等午時三刻”。結果任?居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那麼,是不是古代法律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並非如此。比如唐宋時的法律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而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死刑。有人計算后認為,按如此規定唐朝一年裡能夠執行死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在行刑的時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內(大約合今下午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並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法律只是規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的日期,對於行刑的時刻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在清朝的小說里,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比如《醒名花》第七回里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內,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於此時處決。是日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有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街坊行刑。”這說的就是在大清早行刑。

相反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里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姦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死刑。釘封文書(死刑執行令)到達時,恰好知州公出,州里只有一個吏目(管治安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游擊(軍官)商量,那游擊說:“文武一體,我為什麼不能監斬?如果按制度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至少要三天,會延誤期限。”吏目就拆了封,下令提取死囚。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午,拖拖拉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色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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