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房地產業:史上最嚴房地產調控
民國房地產業:史上最嚴房地產調控
最近看到一個資料,推薦給大家。不多解釋和評論,不是說這個好,也不是說這個對,只是希望大家看看。
如今號稱史上最嚴的調控政策和那個時候相比,還真不算什麼?那個時候的調控政策也是包含了貨幣政策、房產稅和交易稅、行政干預等方面,特別是限價政策那個時候也有,直接規定區域的房價和租賃價格。
1930年國民政府頒布《土地法》,規定了嚴厲的城市土地增值稅梯級徵收稅率:
1、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一以內者,徵收其數額百分之二十;
2、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就其未超過百分之五十部分。依前款規定徵收百分之二十,就其超過百分之五十一部分,徵收其數額百分之四十;
3、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者,除照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百部分徵收百分之六十;
4、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者,除照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分徵收百分之八十;
5、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三百部分完全徵收。
1946年的《土地法》條文,進行了必要的調整,略有放鬆。
1、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或百分之一百以內者,徵收其數額百分之二十;
2、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者,除照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一百部分徵收其百分之四十;
3、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二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二百部分完全徵收其百分之六十;
4、土地增值之實數為其原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者,除照前三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部分完全徵收其百分之八十。
1929年,北平市土地局制定“土地房屋評價規則”,對房地買賣價格進行全面的控制。通過政府評價,也為契稅價格提供了計算依據。
比如規定:特級一等:樣式樓房800元/間;
甲級一等:樣式樓房500元/間;普通樓房250元/間;帶廊瓦房250元/間;瓦房160元/間;灰房90元/間。
甲級二等:樣式樓房400元/間;普通樓房220元/間;帶廊瓦房220元/間;瓦房150元/間;灰房85元/間。
丙級二等:普通樓房140元/間;帶廊瓦房140元/間;瓦房90元/間;灰房65元/間。
但是種種原因,這些政策沒有能夠控制房價的一路飆升,與此同時通貨膨脹爆發,致使民不聊生、社會動亂。
二、例證——廣州房地產業
1、如何打擊空置房?
1923年,廣州市衛生局做過一個調查:無房戶每家每月的房租支出,平均要佔到家庭總支出的兩成。這個比重,坦白說並不算高,但是低收入階層受不了,像人力車夫、清潔工、碼頭工人,每月掙的錢不多,除了糊口所剩無幾,租不起房,只好在垃圾填埋場與河道旁邊的空地上搭蓋窩棚。當時全市有1300名清潔工,全住在衛生局給他們搭建的簡易房裡。這些簡易房蓋在國有土地上,急於變賣公地以增加收入的財政局表示不滿,想把簡易房裡的清潔工趕出去,所佔的國有土地則拿出來分批拍賣。消息傳出,清潔工集體罷工,通過工會向政府呼籲,必須給無力租房的清潔工留一個安身之所。市政府研究之後,“飭令財政局將所有現設廠之公地一律保留,免予投變”。為了勞工住房而放棄土地財政,這是當時廣州政府的人性化之處。
到1932年,廣州房租漲得更高了,當年12月2日,國民黨機關報《中央日報》第六版刊登評論說:“租價狂漲既滔滔未已,於是平民生計乃大受打擊,房租一項竟至佔全部生活費十分之二三有奇。長安不易居云云,大可為今日廣州贈也。”這時候,房租開支佔到了家庭總開支的兩三成。跟今天比,這個比重仍然不算高,不過比起民國初年的低房租來還是很高的,要不然當時的黨報也不會驚呼“不易居”。
1947年,廣州光復已久,外逃的市民大批返回,一些複員的軍人也在廣州定居,人口大增,市面興旺,同時通貨膨脹愈演愈烈,法幣一天比一天貶值,在工薪階層眼裡,租房成本要比抗戰前還要高。一個市立中學的高級教師,月薪兩萬(法幣,下同),津貼五千,拿着這兩萬五的“高工資”,只能買幾百根油條。如果家裡沒有房子,在市區租一個沒有廁所也沒有廚房的小單間,每月要花去一萬左右,租房的開支,佔到了月收入的四成以上。這時候,非但低收入的清潔工租不起房,連抗戰前被視為高收入的教師也租不起房。民國廣州,這時候才出現了真正的房荒。
當時打擊空置房的手段是這樣的:空置房必須出租,超過合理使用面積的房屋也必須出租,而且出租期間不能抬租,不能加租,不能變相加租,不能借口翻建趕走房客,否則必須支付房客搬家費。如果自恃有錢,拒絕將空置房出租,則政府可以推平其房屋,拍賣其土地。
請不要批評民國政府不懂得尊重物權,當時廣州所採取的強硬手段,現在仍然被市場經濟非常發達、私人財產很受重視的一些西方國家使用着,而且效果非凡。例如在荷蘭,房屋只要閑置一年以上,政府就可以安排無房戶免費入住;在法國,房屋閑置一年,政府會處以房價10%的罰款,閑置兩年,再處以房價12.5%的罰款;在瑞典,空置房會被政府推倒,或者直接徵收為公共租賃房;在丹麥,住房閑置時間超過兩個月,政府就會強迫其房主免費出租。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這些國家的房價收入比會遠遠低於中國、房租占收入的比例也遠遠低於中國了。
2、如何徵收房產稅?
哪些人要繳房產稅
每月要繳多少錢
民國前期,廣州房產稅剛開始徵收時,以孫中山先生的“平均地權”和“照價納稅”為指導,徵稅對象只包括豪宅業主和擁有兩套住房以上(包括兩套住房)的家庭,市民們自建自住新式洋房,也需要繳稅,不過稅率很低。
這個劫富濟貧的稅收政策執行到1925年,由於財政緊張,“平均地權”的色彩差不多已經完全淡化,廣州市政府的興趣越來越集中到怎樣增加財政收入上來。於是,不管你住的是豪宅還是貧民窟,不管你家裡有兩套住房還是一套住房,都得繳納房產稅。更荒唐的是,連沒有房子的租戶都得繳稅,業主繳的叫“房捐”,租戶繳的叫“警捐”,稅率一樣,各繳各的。
到了1930年前後,徵稅對象繼續擴大,已出租的住房、沒出租的住房、已出租的商鋪、沒出租的商鋪、已出租的工廠、沒出租的工廠,統統要繳房產稅。這還不算,連和尚的廟宇、尼姑的庵寺、道士的道觀、各地商人設在廣州用於開老鄉會和同業公會的會館、世家大族專門建造用來祭祀祖先的祠堂,以及祖祖輩輩沒有房子而不得不在水上居住的船民的小船,都有了繳納房產稅的義務。
廣州淪陷后,偽市政府成立,繼續執行1930年國民政府的擴大化房產稅政策,普遍撒網,處處撈魚,無論大小,一律徵收。
後來抗戰勝利,難民返城,國民政府為了鼓勵市民多建房以緩解住房緊張,一度減征過房產稅,自住的和用於出租的房屋,不用再繳,曾經在戰時收容難民、光復後繼續用於慈善事業的房屋,也不用再繳,只有那些有多套住房卻讓房屋空置的家庭,不但要繳稅,而且要加倍繳稅。這個政策,在打擊空置房方面曾經有所收效,不過內戰爆發后,國民政府為補充軍餉,很快又在廣州恢復了全面徵稅的老辦法。
每月要繳多少錢
民國廣州的房產稅政策基本是模仿上海,上海呢,又是模仿英法等國。
晚清時,上海租界成立,老外在租界說了算,他們開闢馬路、鋪設水管、改善衛生、維護治安,都需要錢,這錢主要就來自房產稅。
在他們國家,房產稅一般是按月租計征的,假定一套房子向外出租,每月能收1000元租金,政府會從中抽走一個百分數,譬如10%、15%,或者20%。在上海租界,他們也這樣徵稅,如果你家房子向外出租,那麼按月租征走7%(商鋪)或者5%(住宅)。
如果沒有對外出租,那麼他們按照市場行情,給你估計出一個相對合理的月租水平,然後再按這個理論月租的7%或者5%計征(後來逐漸上調稅率,一度達到每月房租的20%)。
清朝末年,上海租界的房產稅政策和徵稅辦法被推廣到整個上海,漸漸又推廣到其他城市。到了民國前期,除了北京、石家莊、太原、開封等房地產市場不太發達的華北城市之外,多數城市都採用了以租定稅的辦法。
整個民國時期,廣州的房產稅稅率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一直維持在每月房租的15%左右。也就是說,假如你家房子每月能有1000元的房租進賬,那麼你每月要繳的房產稅就是150元。這個納稅額度,倒像現在的香港。
如果你家房子沒有出租,只是自住,那麼市政府一般不會像上海租界那樣去給你估一個理論月租,它換個辦法,直接調查你的房價,然後按房價的某個百分比征你的稅,同樣也是每月征一回。這個稅率,一般是房價的0.12%。譬如你花100萬買套小戶型用於自住,那麼每月要繳的房產稅就是1200元。而如果你把它租出去,按現在的行情,每月房租最多也就幾千元,然後你按出租戶的法定稅率15%去繳,每月也就幾百元的房產稅。
所以很明顯就能看出,同樣的一套房子,用來自住時要繳的房產稅,要比用來出租時要繳的房產稅多。這恰恰符合民國廣州市政府的初衷———它用差別化的房產稅稅率來誘導你把房子租出去。因為那時候的廣州一度是全國房價最高的城市之一(僅比上海租界房價略低),為了給買不起房的居民提供更多的房源,政府希望業主們儘可能把房子都租出去。
隔三差五會加稅
民國建立后,南北長期對峙,袁世凱及其麾下的北洋軍閥先後在北方稱王稱霸,孫中山先生領導的革命黨人則在南方儘力維護革命成果,雙方戰爭持續不斷。比較著名而且比較持久的戰爭,有護國戰爭、護法戰爭,也有後來終於取得勝利的北伐戰爭。鑒於廣州是革命黨人的根據地,所以每次戰爭打響,都會給廣州市財政造成龐大的赤字。財政赤字,就得加稅。加什麼稅?房產稅。
1925年10月,廣州衛戍司令部發布通告:在房產稅原有稅率的基礎上,再加征10%。原有稅率是月租的15%,再加征10%,就是25%。這個稅率就高得嚇人了。
1927年5月,廣州市政府發布通告:為了補充軍餉,請全市居民在繳當月房產稅的時候,再多繳一個月的。假設你每月要繳300元,那麼好,這個月得翻番,要繳600元。到了下個月,軍餉不緊張了,再恢復正常。
誰來徵收
在民國廣州徵收房產稅的機關,不同時期是不一樣的。有時公安局去收,有時財政局去收,有時則由駐軍直接徵收。以1930年為例,是財政局負責造表、審核與監督,公安局負責派人收稅。不過公安局的職員需要辦公,警察需要辦案,不可能全部調過來當徵稅專員,所以公安局還得另外僱人徵稅。
受雇的人,原則上必須會寫字、會計算、能辨別鈔票真假、年輕、麻利、不怕跑腿,另外還要具備清正廉潔、不貪不佔、文明徵稅、不打不罵的基本素質。事實上,這些要求在《廣州市公安局徵收房捐警費潔凈費專章》里都有詳細的規定。
但是一個人是否清正廉潔,是否能做到文明徵稅,僅憑公安局的一兩場招聘考試是看不出來的,所以公安局又要求:每一個受雇做徵稅專員的人,必須找一家營業多年、實力雄厚的商店或工廠做擔保(這也就是古代中國和近代中國通行的受雇前提———得有“鋪保”),另外,還得到指定銀行預存一筆價值100塊毫洋的保證金。
如果一個徵稅專員完不成公安局規定的徵稅任務,或者多收了某個住戶的房產稅,或者攜款潛逃,或者在徵稅時態度粗暴被人投訴,或者幫助納稅人偷稅漏稅,或者收受了納稅人的賄賂,或者示意納稅人向其行賄,那麼公安局就可以凍結他預存的那筆保證金。如果此人捅的婁子太大,100塊毫洋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他造成的損失,公安局就會找給他做擔保的商店或工廠說事兒,你跑了和尚跑不了廟。
地價部分怎麼算
現在徵收房產稅,一個理論上難以克服的問題就是:我們的土地是國有的,產權最長只有70年,而且買房的時候,房價裡面已經包含了土地出讓金,政府再來徵收房產稅,就不能再以整個房地產的總價格或者總租金為基礎,而應該先刨掉土地部分的價格或收益,再對剩下來的真正屬於業主所有的房子部分徵收房產稅。
在民國,這個問題也存在。民國土地不是國有,而是混合所有,像廣州市區,既有國有的土地,也有市有的土地,還有私有的土地。有的開發商建房,建在國有或者市有土地上,每年需要向政府交一筆地租。也有的開發商,在私有土地上建房,但是為了節省前期成本,沒有把地皮買下來,而是租借了土地,開發完成後,開發商或者業主,肯定得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地租,或者採用別的方式向土地所有人支付報酬。
那時候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借地蓋房、以房代租”。在租借來的地皮上開發,然後居住幾十年,期間不用交一分錢的地租,但是期限一到,必須立即搬走,把房子讓給土地所有人,由其出售或者出租。
不管是否採取這種方式付給地主報酬,反正地皮不是開發商的,也不是業主的,而是政府或者某個地主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再向業主徵收房產稅,就必須先刨掉土地部分,只對上面的建築計征。
1928年,廣州市政府頒布《自居屋宇徵收房捐警費規則》,特別申明“租地建房者只計建築費用,其地租部分之房捐由地主繳納”。比方說,你買了一套100萬的房產,該房產是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只有幾十年的產權,其中土地部分可以估價70萬,建築部分可以估價30萬,那麼你繳房產稅的時候,每月只需要繳納30萬的0.12%,即360元。如果土地完全私有,房子沒有產權期限,那你就得繳納完整的房產稅,即100萬的0.12%,每月1200元。
廣州市民為什麼不滿
該刨除的地價部分都給刨除了,公安局對徵稅專員又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除了戰爭時期偶爾加稅之外,房產稅的稅率也不算太高。您知道,現在的香港、日本、法國、比利時和愛爾蘭等地區和國家,凡是按照月租計征房產稅的,稅率也都在15%上下(日本為14%,法國為16%),跟民國廣州差不多。換言之,民國廣州的房產稅稅率“符合國際慣例”。
可是,理論考慮得如此成熟、制度設計得如此完備、連稅率都符合國際慣例的民國廣州房產稅,卻一直得不到當時廣州市民的支持。我們翻翻《廣州民國日報》就知道,從1925年到1945年,廣州市民對房產稅的抗議絕對是此起彼伏。而且,逃稅的、漏稅的、瞞報房產的,比比皆是。這到底是為什麼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房產稅推行沒多久,就偏離了“平均地權”的初衷,本來是用來劫富濟貧、平衡需求、打壓豪宅和空置房的一個合理稅種,演變成了一棵單純用於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搖錢樹。無論徵稅對象是貧是富,是坐擁多套豪宅的富裕家庭還是住房緊張的困難家庭,居然都執行相同的稅率。
就富裕家庭而言,每月繳納月租的15%或者房價的0.12%,等於是九牛拔一毛,無關痛癢;而很多困難戶,像拉黃包車的、做苦力的、做鐘點工的,連糊口都困難,拿什麼去繳房產稅?所以絕大多數勞工家庭都反對這個稅種。
其次,公安局對徵稅專員的管理並不像紙面上規定的那麼完美。鑒於市政府只關心稅收總額的高低,所以公安局也把管理重心放到激勵徵稅專員多徵稅上,誰能多征房產稅,誰就是優秀僱員,至於工作作風是否惡劣,是否在徵稅過程中吃拿卡要,那不是重點。
時間長了,管理方式越來越趨於惰性化,財政局不再去花力氣調查每個片區的月租和房價,不再花力氣去編製一份份完備且合理的徵稅報表,公安局也不耐煩再給每個徵稅專員下達細緻到繁瑣的月度任務,乾脆把整個轄區的徵稅工作都承包給一個人,以後只給他一人下達指標,至於這些指標怎麼層層分配,管它呢,只要他能完成任務,就萬事大吉。
為了讓人家完成任務,必須給人家好處,譬如施行分成制,征上來1000萬,給他100萬的提成。這樣一來,誰承包房產稅,誰就能日進斗金,於是競爭就非常激烈。到最後,能在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的那個人,不是公安局長的大舅子,就是財政局長的小侄子,或者是經常給某個市政領導“做貢獻”的黑幫頭子。這些人上了台,肯定會僱用大批的地痞流氓,分片包干,挨家收錢。管你有沒有房子,管你該不該繳稅,統統都得掏腰包,而且必須比規定的稅額多繳好幾成,不然他們沒有“分紅”。
你看,本來是很完美的計稅和徵稅,結果變成了黑社會收保護費。老百姓還不能投訴,因為這些“徵稅專員”不是惡棍就是官親,你敢投訴,他們就會報復,而且政府還未必受理你的投訴。
再其次,房租怎麼估計,房子怎麼作價,沒有客觀的標準。前面說過,房產稅或按月租的某個百分比徵收,或按房價的某個百分比徵收,所以要徵稅,必須先確定每套房子的房價或房租。
但是,這房價、房租有很多種,購房合同上的房價跟徵稅時找人評估的房價肯定有區別,三年前的房價跟現在的房價肯定有區別,財政局計算的房價跟業主自報的房價肯定有區別。
房租亦然,房東自報的房租會很低,財政局替人家估算的房租會很高。以哪個數據為準,沒有一定之規。如果你是財政局長的親戚,估計家裡的房子就“不值錢”了,這樣可以少繳稅;如果財政局派出去造表的工作人員故意欺負你,估計你家裡的房子就會驟然“升值”,這樣你必須多繳稅。
到後來,張三李四兩家同時買的房子,同樣的戶型,同樣的面積,同樣的朝向,同樣都是自住房,結果張三月繳上千元的房產稅,李四卻只需要繳幾塊錢的房產稅,如此不公平,肯定會有很多人不滿。
最後,政府徵收房產稅,本來打着平衡供需、改善民生的旗號,結果稅征了,供需未見平衡,民生未見改善,那麼多房產稅都花到哪兒了,市民們一無所知,肯定也會不滿。
在同時期的很多西方國家,像美國和法國,業主們每年房產稅的開支決不算少,但是大多數業主並不反對這項支出,因為他們知道自己上繳的稅款最終流向了哪裡,一般而言,大家繳稅繳得越多,享受的公共服務就越好。所以他們選擇居住地點,並不會刻意選擇稅率低的地方安家———他們知道,稅率低往往意味着學校的教學質量差,政府的公共服務落後。
這種覺悟,民國時期的廣州人決不會有。這不怪他們,怪當時的政府沒有兌現承諾,沒有盡到義務。
3、怎樣在民國自建房?
現代中國,不管哪個城市,市民住宅差不多都是組合式的,幾十戶幾百戶共住在同一幢樓上,一家一個小格子,跟馬蜂窩似的。獨門獨戶的別墅不是沒有,太少,要麼年頭太久,已成文物,散布在高樓大廈之間,寥若晨星,岌岌可危;要麼離市區太遠,只能作為一小撮有錢人的行宮。
民國廣州不是這樣。那時候,房價也很高,人口密度也很大,土地也很緊張,但是城市住宅的主體,不是小區,不是公寓,不是幾十戶幾百戶共同居住的“馬蜂窩”,而是小獨院。這一點,跟日本非常相似。
眾所周知,日本人解決住房問題的渠道多種多樣,真沒錢,租房,但凡有點兒經濟實力的,不像我們這樣,非得去找開發商購買,他們自己蓋。日本有很多零碎地皮出售,大的幾百平米一塊,小的幾平米一塊,買了地皮,設計好圖樣,交給建築商去蓋,只要不違反城市規劃,蓋成什麼樣子都沒有人管,非常靈活。最重要的,蓋成的房子無論多小,都是獨門獨院,住起來舒心。
民國廣州就是這樣子,有耐心有時間也有經濟實力的市民,都選擇自建房。地皮可以買,也可以租。買有買的價錢,租有租的規矩。
1923年8月,今天的華中路和同福中路之間有一塊地皮出售,這塊地原來是海幢寺的廟產,民國成立后,廣州市政府把它收歸國有,經過拆遷平整,再分割成幾百個小塊,在報紙上登出圖樣,標上編號,定好底價,讓想蓋房的市民去買。底價是多少呢?靠近現在華中路的地塊,每平米20塊大洋;靠近現在同福路的地塊,每平米13塊大洋。賣地公告一經公布,無房市民踴躍申購。
1924年3月,廣州市財政局又公開出售了現在荔灣區下九路西來正街的一塊國有土地。這塊地總共20畝,財政局把它分割成160多塊,平均一塊地80平米,標價每平米30塊大洋。賣地公告在《民國日報》上一連刊登了好幾天,旁邊還附有政府規劃好的建築標準和戶型圖。
國民革命軍北伐勝利以後,北洋政府被國民政府取代,內戰暫時結束,廣州市面更加繁榮,房價地價迅速暴漲。1932年,惠愛路一帶地價最高竟漲到6000大洋一平米,其他路段的地塊每平米也賣到幾百塊大洋,自建房的市民買不起了,改為租地建房。
為便利廣大市民租地建房,廣州市政府頒布了《租地建房標準》,規定城區國有土地分為十一等,每平米每年租金最高不超過兩塊大洋,最低不低於銀元一角;一家一戶只能租賃一塊土地,而且必須是無房戶;租到地皮之後,必須在14天內動工興建,並在18個月內完工並遷入居住,否則加罰租金,情形嚴重時還要解除租賃關係,交給其他無房戶租賃;最後,建房前必須向廣州市工務局上報“報建圖則”,也就是施工設計圖,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才能動工興建。
如果收入實在太少,連租地都租不起怎麼辦呢?可以向市政府寫申請,經調查核實之後,確實無力租地建房,市政府會免收其租金,並在建築材料上給予一定補貼。但是有一個條件:租期最長只有30年,等到30年期滿,上面所蓋的房子無償收歸國有,由政府公開拍賣,用拍賣所得來彌補這30年的國有土地租金損失。
因為有以上這些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政策,民國的廣州雖然一度是除上海以外全國房價最高的城市,其住房自有率仍然超過了南京、重慶、昆明、杭州等地。
4、買了二手房還要登廣告
現在廣東是個媒體大省,其實早在民國,廣東的報刊就有很多,光廣州本埠,就有《嶺南日報》、《華南日報》、《中山日報》等幾十種報刊出版,掰指頭數一數,比現在廣州出版的報刊都要多。
其中有一份《廣州民國日報》,是《中山日報》的前身,這份報紙在上個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廣州乃至廣東全省有很大影響。
我們現在見到的《廣州民國日報》,每期一般是八個版(有時候出到十二個版),第一版要聞,第二版國內新聞,第三版還是國內新聞,第四版評論,第五版世界新聞,第六版本省新聞,第七版本市新聞,第八版還是世界新聞。
奇怪的是,那時候報紙上售樓廣告少見,購房者登的廣告卻很多。比如說,1923年8月2號的《廣州民國日報》,第七版登了一個《買鋪廣告》。
這個廣告實際上是一個聲明。聲明什麼呢?聲明廣告主(一家叫做“基立堂”的企業)在廣州市惠愛路看中了兩大間二手的店鋪,該店鋪東西長3.5丈(11.55米),南北深13丈(42.9米),佔地約500平米,帶一小院,內有花園,廣告主想買下來,已經跟原業主(屈傑臣)談好了價錢,簽好了協議,也交付了定金,就等正式成交了,在此之前,希望那些跟原業主有產權糾紛的人們,儘快找原業主把糾紛處理乾淨,如果目前有糾紛而不去處理,那麼等廣告主把店鋪買下來之後,對原來的一切經濟糾紛和產權糾葛概不認賬,所以有麻煩趕緊找,別等黃瓜菜涼。大致就是這個意思。
類似的廣告在《廣州民國日報》上俯拾皆是。例如1926年5月11號的《廣州民國日報》第四版也登了一則,標題是兩個很大的黑字:“告白”。內容是懷慎堂(一家企業)要買馮永厚堂(另一家企業)的商鋪,該商鋪座落在清遠縣縣城洪聖街,雙方已談好價錢,準備在農曆五月份過戶,在此之前,如果誰認為這筆交易會損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請儘快找賣主馮永厚堂說明情況,否則一經過戶,後果自負,本買家懷慎堂不承擔一切責任。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人家買賣雙方自願成交,怎麼會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呢?當然會,比如有這麼幾種情況:
第一,賣家要賣的那所二手房,可能是賣家跟他人的共有房產,像父子共有一套房、母子共有一套房、入贅的女婿與岳家共有一套房、守寡的阿嫂跟婆家共有一套房,在民國都是常見現象。如果兒子賣房未經老爸同意,女婿賣房未經岳父同意,寡嫂賣房未經公婆同意,那麼這筆交易就是無效的,法律不承認,世俗不保護,白白讓買家麻煩一場。故此買家出手之前,必須保證這套房沒有產權共有人來鬧事。
第二,賣家在賣那套二手房之前,可能已經抵押給銀行或者錢莊,辦了按揭貸款(民國廣州有一些銀行在經營住房按揭業務,如位於西堤二馬路的香港國民商業儲蓄銀行廣州分行就是),餘款尚未還清,現在偷偷賣給別人,買家不知情,將來還得替他還房貸。
第三,賣家賣房之前,可能還有房捐、衛生捐、建設特捐(以上三種“捐”屬於房產稅)和倒桶捐、潔凈費(這些屬於物業管理費)沒有繳清,將來買家還是要做冤大頭。
第四,賣家無良,一個閨女許兩家,上午剛把房賣給李四,下午又偷着賣給張三,收下兩筆房款后隨即溜走,剩下的事情讓兩個買家自己吵去。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您知道,民國廣州沒有房管局,政府不對房產交易備案,買賣也好,抵押也好,欠繳物業費房產稅也好,存在產權糾紛或者宅基糾紛也好,在財政局、公安局或者當時財政局轄下的土地科,統統找不到記錄,所以買家永遠一頭霧水,想查清一套二手房是否歷史清白,很難。買家為了安全起見,只好來個“引蛇出洞”,自己出錢登廣告,把所有跟賣家有糾葛的人統統引出來,讓他們先找賣家鬧去,鬧清楚了再買。
不過也不是說所有買二手房的都得登廣告,畢竟報紙不是電線杆子可以免費亂張貼,總得花一筆不菲的廣告費出來。所以我們今天在民國報紙上看到的二手房買家所登的廣告,都是針對大筆交易,要麼一次性買很多二手房,要麼那二手房很值錢,值得花錢登廣告。